声明:本博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涉及侵权或不当的言论告知后将第一时间删除。欢迎前往本行办理及电询:13305181983 邮箱:cc@831017.com /// 服务提供机遇,沟通搭建平台,真心连接彼此,专业完成使命!///
南京地区贷款咨询办理:13305181983[陈经理]

浅析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的风险控制

业务交流 阿超 1725℃

汽车消费是我国继住房消费之后另一个最具潜力的新的消费增长点,以汽车合格证为质权开办的质押融资业务,正以其风险低、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而日益成为银行信贷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在把握市场消费热点,将汽车信贷作为优质业务重点拓展的同时,要从依法维权的角度规范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汽车生产商三者间的合作关系,构筑风险防范的内控体系。

一、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的形成与发展

“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以下简称合格证业务)即银行、经销商、生产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以厂家(或商家)所提供的具有唯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质押,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前提下,据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经销商每销售一辆汽车之前,需将相应款项打入银票保证金专户(或归还贷款)以换取对应的汽车合格证的一种属于动产质押范畴的融资业务。合格证质押业务作为拓展汽车信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增强了汽车销售商的资金实力,扩大了销售规模。既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又为银行吸收了可观的保证金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例如:某品牌汽车经销商,月平均进销商品价值约500万元,销售周期约为2个月。若该公司在交纳30%保证金前提下,申请办理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半年内共办理6次,则银行吸收的保证金为:A、500×30%×6=900万元;B、500×70%×3=1050万元;C、至六月末,该户的银票保证金时点绝对额为A+B=1950万元,存贷比例可达(A+B)/C=65%。同时,该户交纳的银票手续费按万分之五计收为1.5万元。据统计,我国未来几年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潜力巨大。目前我国汽车销售中,最多只在10%-15%涉及汽车信贷,而全球市场的这一比例平均达到70%,另外,我国目前有能力购买汽车的家庭约有800万户,预计5年后将达到4200万户。而国内汽车市场的总市值也正在以10%的年增长率递增,照此速度,2007年以后将翻一番。随着我国公务用车改革的推广,政府、机关采购用车将改为个人购车,这又相当于一次购车能量的集体释放,其产生的爆发力不可低估,预计购车高峰期会在明、后年来临。合格证质押业务作为银行近年推出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较好地解决了汽车销售流通企业在目前普遍不能提供有效、足值的不动产抵押,从而造成资产沉淀无法获得银行有效融资的尴尬处境,有效支持了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格证业务的操作模式

目前银行开办的合格证业务方式,一般分为二种:模式一,先开票后质押。由企业提出申请,银行开出银票(或提供银票复印件)并送交厂家用以购车;厂家发货,并向银行发送汽车合格证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银行与销售商办理质押手续,签收合格证通知书回执;银行对汽车存放仓库实施监管及日常的贷后管理;银票到期,销售商兑付。若车辆滞销货款周转不灵产生银票倒逼逾期,则银行通知厂家回购,并发送《库存车回购通知书》;厂家回购车辆及汽车合格证,交付银行等值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此种操作模式因为存在合格证交付的时间差,存在一定风险,故不宜大范围推广。模式二,先质押后开票。销售商向银行提供汽车合格证及《合格证送达通知书》;银企双方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手续,签收合格证通知书回执;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用于销售商向厂家购车;销售商每销售一辆汽车,需先向银行交存相当于同价值车款,后换取对应汽车合格证;银票到期、商家兑付,如若逾期,则厂商负责回购。由于不存在合格证交付的时间差,出于规避风险考虑,开办银行普遍采用此种方式。

三、合格证业务的主要风险表现

汽车合格证业务的快速发展确实为银行带来了较为可观的收益,在分享车贷“蛋糕”喜悦的同时,其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也向银行业敲响了警钟。合格证业务本身所具有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加大了其风险含量,而风险含量的释放又使贷款风险得到显现。目前,一方面,汽车信贷业务的高风险已成为棘手的刺;另一方面,伴随着高风险而来的高利润又使得商业银行不肯“轻言放弃”。因此,商业银行能否准确规避风险,使出出奇制胜的招数,是合格证业务能否取得重大“突围”的关键。其风险点主要体现在:

1、销售商市场经营风险。现时国内车市风云变幻,新车型纷纷下线、降价风此起彼伏、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用户持币观望,这一切都使得整个汽车行业上下游企业“生存环境”恶化。许多汽车生产厂家为加大自身品牌推广力度,都要求销售商遵循独立建设“4S”品牌专营店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这实际上大大加大了经销商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固定资产的投入。在市场保有量不足的情况下,经销商微利甚至亏本经营。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经销模式已被擗弃。同时,生产商还与经销商签订有全年销售合同,对销售量有明确约定,并在保底基础上多卖多奖,若完不成销售任务将被取消下年度的品牌代理权。在此背景下,若销售商不考虑当前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行情看淡的实际情况,盲目进车、增加库存进而滞销,则会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从而对银行债权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2、动产占有权及车辆监管的操作风险。在业务实践中,银行因客观条件所限,存在不能提供车辆存放仓库及派驻仓管员的情况。而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又作了进一步解释:“出质人代质权人保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理解与适用中说明,除实际占有外,还可以推定占有,其方式有:①提货单移交;②仓单移交;③仓库钥匙移交等。由此可以说明,银行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是不足以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而且,由于对车辆实物的监管“真空”,万一车辆发生损毁、盗窃等,银行将无法在第一时间获知,并且对车辆的出入库情况也无法掌握,从而不能对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3、保证金账户的法律风险。在实务操作中,银行除了向汽车销售企业收取固定比例的银票保证金外,还要求企业在银行分别开立活期的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银企双方对保证金账户作如下约定:用于对已办理质押车辆销售款的封闭运行,资金只进不出,以保证银票到期兑付;同时对结算账户作如下约定:用于企业除质押车辆以外的销售款的结算,资金自由进出。因保证金账户资金事先并未于银行签订有效的质押合同,如若汽车销售商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能会应第三方请求而查封执行该保证金账户,从而对银行债权的安全性造成威胁。

4、经销商的道德风险。合格证作为汽车的“身份证”,是车辆上牌的必须凭证,银行通过控制合格证,在某种程度上就实现了对车辆的监管。但是,若银票签发后厂方与商家共同欺诈,厂方重新对相关车辆补发合格证,商家可据此销售、用户可凭此上牌,从而不受银行所控制。或者,商家与用户联合欺诈,对购置的车辆暂时不上牌。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销售后暂时无需银行控制的合格证用以上牌,银行无法获悉实物的去向,导致车辆实物的流失。​​​​

四、规范操作流程,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随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商业银行在汽车金融业务上的主导地位将受到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强有力冲击。银行业应充分利用自身资金、利率和网点优势,在主要做批发融资业务的同时,力争在汽车信贷的零售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而如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经销商和汽车品牌“好中选优”,“有所为有所不为”,则是稳健做好合格证业务的关键所在。

1、防范销售商市场经营风险。银行将通过密切关注国家宏观政策面与企业微观面的变化,通过加强贷前调(审)查与贷后管理,及时关注分析企业发展动态来加以防范。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①对质押车辆类型严格筛选,要求销售商提供质押的车辆必须做到技术成熟、覆盖面广、价格相对稳定、生产厂商实力雄厚;

②适当提高银票保证金比例,减少敞口额度,提高不动产抵押率;

③降低贷款风险系数,督促并引导企业理性经营,强化风险意识,绝不能为了冲量而盲目积压库存。

④帮助企业合理盘活、运用资金,当好企业理财顾问;

⑤与企业股东夫妇乃至家庭主要成员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将有限公司有险责任清偿向个人无限责任清偿转化,督促企业主审慎经营。

2、防范动产占有权及车辆监管的操作风险。银行应考虑积极创造条件,向汽车销售商派驻仓管员或指定存放仓库,对所质押车辆实现真正的动产占有,并实行严格的专人全天候监管。

3、防范保证金账户的法律风险。对于保证金账户资金银行能否优先受偿问题,银企双方可以在合作协议书中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做出明示约定,以期从法律上得到保护。即使此明示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也可采取诸如定期(每月月末)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为质押形式等办法来予以规避。

4、防范经销商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应真正吸纳有品牌、有资产、讲信用的优质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以从源头上杜绝道德风险的产生。合格证的唯一性风险则可以通过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书”,由厂方承诺合格证的唯一性,并约定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不予补发来规避。​​​

转载请注明:阿超的杂记 » 浅析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的风险控制

喜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