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支行于2006年7月3日向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捌佰万元整。期限自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27日,共计25天。同时我行委托李某某将该款汇至平安科技公司在我行
裁判要点: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支行于2006年7月3日向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捌佰万元整。期限自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27日,共计25天。同时我行委托李某某将该款汇至平安科技公司在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