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交流支行行长违规签字致银行担责? 裁判要点: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支行于2006年7月3日向李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捌佰万元整。期限自2006年7月3日至...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