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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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丨生效裁判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为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和代理律师还会受到各种执行实务问题的困扰,影响个案的执行和推进。从本期起,法信公号陆续推送“执行疑难法律问题权威指引系列”文章,以“问题+解答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不仅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也同样注重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确保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明晰化,将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利益维护。在最新公布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中,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详尽的介绍,这一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