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

1、哪些情形应开具购房证明?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证明: (1)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