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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要懂的车辆抵押登记!(结尾附有文章相关法律链接)

业务交流 阿超 1273℃

就现在外面疯传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车贷抵押登记没什么用的说法,我认为是有意割裂法律条款之间的关系,混淆视听。我整理了相关条文,并向资深律师咨询求解,证实抵押登记不受新司法解释影响。现将整理内容发于此,供同行参考。(结尾附有文章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法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仅对第24条未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一般债权人有效,而第188条“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属于“法律另有规定”。)

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未查验登记证是否抵押登记,确认车主无处分权的,属于非善意第三人,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被抵押登记对抗)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变更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关于善意第三人的定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26页】中关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新权利人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第三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或者在其上设定限制物权的,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簿或动产占有状态的信赖而从原权利人处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法院对该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办理抵押登记的,转让人不具有处分权。)

综上所述:

1.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贷前尽可能合法办理抵押登记;

2.贷后催收过程避免涉及刑事,收回资产后及时通知客户;

3.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扣车请求,但鉴于执法力度和周期过长的原因,尽量避免司法程序。

虽然法律支持,但执行力度依然是问题,因此车贷仍应在贷前审慎审查,贷后严密监控。尽量避免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672.html

最高法院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67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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