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市场的政策发布速度真是让人应接不暇!
刚刚,司法部突然出手!炒房客遭遇大利空
8月14日夜,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让异地炒房、借名炒房和杠杆炒房客陷入了危险境地。这对于炒房者来说,不亚于一声惊雷!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为确保将规范公证执业的要求落到实处,《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同时,要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深入开展公证便民利民活动,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精简公证办理手续,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公证收费,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完善公证便民利民措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这份“五不准”的文件里,对炒房客最有杀伤力的是:
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此外,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司法部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流程要求:
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没有买房经历的人,可能不太理解上述文字的准确含义。
举个例子:
深圳户籍的A先生,儿子(B先生)今年满18岁了,获得了一套深圳住宅的购买名额。A先生准备用B的名字买房,但B出国留学了。
在这份文件出台之前,B只要回国一次,出具一份授权文件,授权A先生代替他办理买房、收房的全部手续,然后B在银行贷款申请书上签字(这个手续无法替代,但可以提前签署),就可以走了。整个买房过程,从此与B无关,A可以单独全部办理,甚至包括未来的水电费过户。
现在不同了。司法部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必须“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于是,整个买房过程每当有新的重要手续时,几乎都要B给A一次授权,办理一次公证。这意味着,为了买这套房子,B必须多次回国。最终,事实上变成了B“亲自买房”。
如果是卖房一方,则还存在“不得代为收款”等规定,就会更麻烦一些。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新规定带来的实质性影响:
第一,异地买房、借名买房的成本大增。这不仅仅是资金成本,还是时间成本。
第二,异地买房、借名买房的风险大增。A和B是父子关系,一切都好说。如果是借名买房,风险就可能随时爆发。如果借名一方突然不配合,突然加价怎么办?
第三,相当一部分二手房过户的时间会拉长。如果当事人无法自己办理,需要代理的,二手房交易时间长度将大大延长,再加上现在银行贷款发放速度缓慢,三四个月能交易完成一套房的交易手续就不错了。这等于进一步减缓了房屋的流动性,起到“锁房”的效果。
第四,对于新房销售也会带来影响,因为新房销售也存在借名、委托办理手续的现象。
司法部为什么突然出台这样的措施?
其实原因很简单:前一段时间北京爆发了一起诈骗案,有骗子借“以房养老”为幌子,诱骗一些老年人办理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对房产全权委托处理的公证,过户老年人房产。甚至有的老人仅仅获得了1000元钱,就被强制过户了690万元的房产。
上述案件中,个别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在办证流程、告知、送达等环节上存在问题。
由于此案社会影响巨大,导致司法部出台了“五不准”。
此次司法部的新政,相当于一次楼市调控新政,对于炒房客的“市场挤出效应、成本提升效应”是明显的。短期而言,对于楼市活跃度也将产生重要作用。
但长期看,此举不会改变楼市的基本走向。这种做法,在市场偏弱的时候有“助跌”作用,在市场偏强的时候则有“助涨”作用。
决定中国楼市大趋势的,仍然是改革是否到位,经济增长方式能否切换,以及城镇化的进程,货币政策等等。
而同样是在 8月14日 ,另一枚炸雷在楼市爆响——北京市建委宣布:共有产权房可落户、入学!换句话说:共有产权房和商品房同权!
也就是说,你买这一套共有产权的房子,相当于只出一部分的钱,所有权的福利都能享受到,使用权也不受到任何限制。只是在5年后要卖出的时候,才会有产权和收益权的考虑。
我们可以变相理解,对于刚需用户,北京直接将房价给您打了7折。而对于炒房者,共有产权房,加入了层层限制,几乎让炒房者无从下嘴。
群众最关心的四大问题
北京住建委对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这作出了回应,对此,暴财经进行以下分析:
1、关于必须年满30岁周岁的限制。
北京市住建委强调,这个30岁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到年龄,需要住房却仍然没有住房的应该优先保障的家庭。而那些年轻人,不满30周岁的,您还是老老实实从租房开始吧。
经济作家齐俊杰也认为,这并非歧视,只是相比于单身的人,结婚没房的刚需更强烈。先保证要结婚的人,和大龄单身青年的住房问题这无可厚非。相信随着供给越来越多之后,这个年龄限制或会逐渐放开。
2、对于离婚申请限制的。
根据此前北京共有产权的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也就是说此前的意见是离婚想要申请,那么离婚前有房子得离婚三年之后,接触申请限制;而离婚的时候就没有房子的,则没有这种申请限制。
这条主要为了防止投机,不给炒房人一点机会。否则可能就变成了鼓励大家离婚,那样可就又跑偏了。
3、第三条算是不同区域间的户籍平权问题。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4、第四条是最为重要的,北京住建委明确,共有产权和一般权益性住房享受一样的落户、入学规定。短短一句话,消除了大家对于共有产权房,权利不完全的疑惑,即共有产权是完全产权房,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大家要看清一点,共有产权房和其他房子享有一样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有超出其他房子的权益。也就是说共有产权房并不是特殊的,超权的!
共有产权房和普通的住房走一样的落户、入学等流程和规定,那么也就意味着,之前北京怎么落户,还怎么落户,之前怎么入学,还怎么入学。
共有产权的落户可能更多的是为了照顾本来就有北京户口,但是没钱买商品房的人们。想靠这个落户,还是要趁早断了念想!
上学的话,其实也是一样,有户籍,买了共有产权的按片划分,电脑派位等等。没有户籍的还是按照没户籍的原则走。本质上差别不大!
另外,14日晚,除了北京,其实郑州也宣布了自己的租赁新政,其中租房可以落户位列其中,但具体的权利如何落实还没有进一步的阐述。
一箭三雕的破题之举
无论如何,共有产权可落户、可入学,这是一箭三雕的破题之举:
第一箭,射向高房价。
以前,很多城市要全价买下房子才能落户,要落户,华山一条路:买商品房。所以无数人只能是节衣缩食,把买商品房当落户的敲门砖。
共有产权房和商品房同权后,你不用花那么多钱,就可以在大城市落户了,这一定程度上等于是户口和买房脱钩。刚需族的一部分分流到了租房,另一部分分流到共有产权房,这对高房价将是致命的打击。
其实,虽然上述政策尚未执行,但预期已经发生了变化。7月北京二手住宅成交排行榜发布:四连降,两年最低!
可以想见,如果一线城市“租赁住房”和土地规划执行得当,没有超预期的放水的话,对抑制当地房价过快上涨,产生积极作用。
第二箭,射向了人才争夺战。
城市竞争靠什么?人才!人才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第一要素。各大城市从售到租、从卖商品房到共有产权的态度转变,一定意义上,各大城市正在打一场人才争夺战。
他们几乎以零门槛的形式,或吸引人才落户,或解决人才住房,看中的正是人才对当地经济的拉动能力。
第三箭,是射向户籍制度。
无论是北京的共有产权房可落户,还是广州、无锡、郑州等城市的租房可落户,都称得上是户籍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买房被认为一种信仰,很大程度上与其绑定的户籍以及相关的教育、医疗资源息息相关有关。户籍背后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教育资源,还有医疗,养老,几乎一个城市所有的公共资源。
国家对此买房落户的弊端,其实早已看到。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两个最新户改文件中,就已经明文规定: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而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将全面落实这一要求。
现在,连户籍管理最严格的北京市,共有产权房落户也被彻底打开。在此之后,相信会有更多的城市跟进,或采取租房可落户、或实行共有产权房可落户的政策,增强租房的权重和砝码。
就像日本人口主要集中在东京、大阪、神户这几个大都市圈一样,可以想见,下一步中国人口将更加集中在资源最优质的核心城市及其辐射的大城市圈。
一场浩浩荡荡的中国人口大迁徙和城市化进程,将加速推进,这将极大地提高中国经济效率和生产力!
长效机制正在确立
从2017年开始,楼市真的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是历次调控都不曾出现过的现象!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如今各地推出的楼市调控政策不仅更细更实,而且调控日益触及楼市自身存在的深层问题。
例如,为限制炒房空间,福州市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加快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要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现在住房市场的体系建设基本上已经是呼之欲出。“暴财经”简单的总结,是按照“租购并举,先租后买”的原则:
廉租房——一般的租房——长期租房并有意愿在一个地区扎根,可以走租购同权,先租后买(暴财经猜想)——欠缺经济条件,想买房子,那么可以走共有产权的路子——最后,一般意义而言的是直接购买商品房。
我们有幸见证,历史的分水岭
随着一场场暴风雨般的政策呼啸而来!多年之后,当我们回头看7月以来的这段时间,或许会看到一个历史的分水岭。这一次真的不一样了,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决心前所未有。
毕竟,就如任正非所说,世界是循序渐进的,不能去炫耀锄头,而忘了种地!任何的投资,有没有价值,取决于地里种出了什么。不种地,再多的锄头,再精致的锄头也毫无价值,也只是泡沫!
这种房产虚高的现状显然不适合社会的发展,必须控制。今天,屠龙刀已经拉开,从历史上看,但凡国家下定决心根除的,就一定能根除。
当北京的经验跑通了,将会快速向全国复制。房子最大的风险不是掉价,而是根本卖不掉。万万没想到,炒房有朝炒成房东,而在未来那个租房的时代,炒房客会体会到,靠收房租回收当年的买房成本是一件多么不靠谱的事。
可以断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高暴利时代已经过去了,楼市的黄金时代,已渐行渐远!一个以房产为投资中心的时代就要结束了,一个以奋斗者为本的时代就要来了!我们看到了无数的炒房者在哭啼,无数的民众在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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