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的开启。此前,担保法律制度主要关注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法律开始更加注重依法保护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为大家梳理分析37种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果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且得到接受并未引起异议,则保证合同生效。这意味着,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达保证意愿,并且债权人必须接受该保证。
点评:此条强调了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这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基本要求。口头保证在法律上往往不被认可,除非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分析: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可追溯。在实际操作中,口头保证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保证义务终止后的六个月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人的保证义务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没有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就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的重要性。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积极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分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保证人长期承担责任。同时,也鼓励债权人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前,有权暂时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但仍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可以暂时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直到主合同的纠纷得到解决。
点评:此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这一规定体现了保证人的权利保护,防止其在未经过必要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承担责任。同时,也鼓励债权人首先寻求债务人的履行,而不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务人破产后,保证期限已到期,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仍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破产后保证期限已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人就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人破产且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分析: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后的权益,防止其因债务人的破产而无限期地承担责任。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这种转让不会对保证人产生效力。换句话说,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但未通知保证人,这种转让对保证人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然需要履行原始债权的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规定强调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重要性。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转让对保证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保护了保证人的权益。
分析: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保证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同时,也鼓励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各方权益。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允许债权转让,且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债权转让,并且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对受让人的保证责任。这种约定对债权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权转让。
点评:此条规定明确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对债权转让的约束力。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且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保证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权益,防止其因未经同意的债权转让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尊重保证人的意愿,遵守双方的约定。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规定,保证期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并不构成新的保证。债权人在催款函上的签字并不能被视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除非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消灭后再次与保证人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否则人民法院不会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结束后,保证人在催款函上的单纯签收行为并不构成新的保证合同。这是为了防止保证人因疏忽或无意识的行为而被捆绑进入新的担保关系。
分析:在实践中,许多保证人可能误解或忽视签收催款函的法律后果。此规定有助于澄清这一误解,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也提醒了债权人在与保证人协商新的担保事宜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意愿,确保新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时,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换句话说,如果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保证人不再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有其他约定。
点评:此条规定强调了保证人在债务转移中的权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不得擅自转移债务,否则保证人不再对新债务承担责任。这确保了保证人在债务转移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分析:债务转移可能涉及保证人的风险增加,因此保证人有权知道并同意这种转移。如果债权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移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有助于维护保证人的权益。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8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但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该财产无法被执行,保证人在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因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该财产无法被执行,保证人在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规定鼓励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积极提供债务人财产信息,但同时也明确了保证人在提供财产信息后的责任限制。如果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责任。这有助于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人提供财产信息后,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行使权利导致财产无法执行,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这有助于促使债权人更加审慎地行使权利,并激发保证人提供更多信息的积极性。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主张对债权人享有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利主张同样的时效抗辩权。当债务人放弃了时效抗辩权时,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权。
点评:此条规定确认了保证人在时效问题上的独立地位。即使债务人放弃了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在时效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分析:时效抗辩是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有助于限制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期限。如果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但保证人仍坚持主张,这体现了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责任。这也提醒了债权人在与保证人协商担保事宜时,应充分尊重保证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有合法的抵销权或撤销权,并行使了该权利,保证人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与该权利相关的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规定明确了当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时,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在面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争议时的权益。
分析: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争议(如抵销权或撤销权),保证人可能会面临额外的风险。因此,此条规定允许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提醒了债权人在与保证人协商担保事宜时,应确保自身债权的合法性和无争议性。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权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人或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债权人在明知情况下故意欺诈保证人,保证人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保证行为。换句话说,如果债权人对保证人或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债权人明知情况下故意欺诈保证人,保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与该欺诈行为相关的保证行为。
点评:此条规定为保证人在遭受欺诈行为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作出错误的保证行为,保证人有权提起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在欺诈行为中的合法权益。
分析:欺诈行为可能导致保证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保证行为,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此条规定允许保证人在遭受欺诈行为时提起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也提醒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与保证人协商担保事宜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当债务人提供抵押同时保证人提供保证时,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的规定,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转让或变更其抵押权利,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失去优先受偿权益的情况下在该范围内将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其他担保人仍然承诺提供担保,则不适用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有助于平衡担保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风险。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放弃或变更抵押权,这时如果其他担保人(如保证人)没有过错,他们就不应该承担额外的担保责任。这一规定保护了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抵押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要谨慎。
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无法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民法典》第388条规定,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如果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这一条款强调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将无效。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主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无效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期间仍然可以约束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无效,而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内依法行使权利,则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即使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仍然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但如果超过了保证期间,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保证人在一定时间内免受无限制的责任追究。
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如果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其名义为外部提供担保,则该担保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其名义为外部提供担保,而对方相对人请求公司或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相对人在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情况下,则除外。
点评:这一条款规定了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要求,即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这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权益和治理结构。
分析: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对外担保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经过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才能对外提供担保。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分公司滥用权利或进行不当担保行为。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机关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合法性限制,即机关法人不得提供担保。这有助于维护公共机构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分析:机关法人作为公共机构,其职责和性质决定了它们不适合作为担保人。如果允许机关法人提供担保,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限制机关法人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涉及特定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即担保人只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助于保护担保人的权益,防止其承担过多的责任。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担保人被迫承担超出债务人责任范围的债务,可能会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法律纠纷。因此,这一规定确保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明确且有限。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点评:这一条款限制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担保行为,即它们不得提供担保。这有助于维护基层组织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分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居民和村民,而不是从事商业活动或提供担保。如果允许它们提供担保,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限制基层组织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不得提供担保。这有助于维护这些机构的公益性质和社会稳定。
分析: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从事商业活动或提供担保。如果允许它们提供担保,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损害其公益性质和社会形象。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限制这些机构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越权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而相对人是非善意的,则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点评:这一条款强调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权益和治理结构。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且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或者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没有约定相互追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当同一债务由多个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如果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但如果担保人之间有约定,或者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根据约定或按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分析: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防止担保人之间的追偿纠纷。同时,也鼓励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担保人受让了债权并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被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不获支持。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有助于维护担保合同的稳定性和担保人的权益。
分析:如果允许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能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混乱和担保人之间的不公平。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担保合同的严肃性。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这一条款规定了当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有助于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因债务人的借新还旧行为而增加担保人的风险。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可能会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或规避担保责任。如果允许旧贷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担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担保合同的稳定性。
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情况较为复杂。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且新贷有担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点评: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当债务人借新还旧时,如果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且不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新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有助于保护新贷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新贷的担保人在不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可能会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因此,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新贷担保人的权益,促进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这两条规定了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或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情况。根据规定,如果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无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助于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担保合同的效力往往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可能是因为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充分的信息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让担保人承担责任可能不公平。同样,当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益,维护担保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之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没有追偿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点评:这一条款明确了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这有助于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范围,防止追偿权的滥用。
分析: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保证人和其他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的追偿约定,那么保证人不能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其他担保人的权益,维护担保合同的稳定性。
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未果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刘贵祥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为避免追偿的不确定性及循环追偿,可以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点评:这一条款规定了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顺序。根据规定,保证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追偿未果,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这有助于明确追偿的顺序和条件,防止追偿权的滥用。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允许承担代偿责任的保证人直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可能会导致追偿权的混乱和不公平。因此,规定保证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追偿是合理的。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那么保证人可以根据约定或按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担保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如果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并以此为依据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此条款明确了在共同保证中,如果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那么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代为清偿担保的债务。这有助于维护保证人的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追偿权。
分析:共同保证中,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其他保证人主张,那么这部分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应由其他保证人代为承担。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边界,维护担保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相互有追偿权的两个以上的保证人,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款规定了在相互有追偿权的保证人之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那么这些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防止因债权人的过失而导致保证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这些保证人的追偿权丧失,那么其他保证人可能会面临不公平的责任承担。因此,规定这些其他保证人有权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是合理的,有助于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主债务被重新确认,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主债务的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但保证人仍然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
点评:此条款规定了主债务时效的中断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防止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增加保证人的风险。
分析:主债务时效的中断是指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也需要承担新的保证责任。因此,规定主债务时效的中断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是合理的,有助于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债权人超过这六个月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点评:此条款明确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超过上述期限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这有助于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因债权人的过失而导致保证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分析: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因此,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是合理的,有助于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并且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未送达保证人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这两条规定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或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情况下,保证人责任的免除。这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
分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对保证人责任的追索行为。但如果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且未再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这有助于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损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六个月后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此条款规定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限制。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
分析:破产程序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定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此规定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益。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并且未申报债权或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款保护了保证人因债权人过失而丧失追偿权的情况下的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追偿权的重视和保护。
分析: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但未申报债权或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保证人有权在债权人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有助于防止因债权人的过失而损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点评:此条款强调了保证人对债务人抵押物处置的同意权以及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在混合担保中的权益的重视。
分析:在混合担保中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抵押物并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那么这将被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物保的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应当免除保证责任。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在混合担保中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的责任相应减免。
点评:此条款规定了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其他保证人责任的减免。这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公平原则。
分析:在多个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其他保证人的责任相应减免。这有助于平衡各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权益保护。
这些法律条款和解释对于明确担保和保证责任的边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担保和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债权人对外借款的法律风险要远远大于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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