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有土地收益?
答:“国有土地收益”就是国家从国有土地上获得的收入,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时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应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它是国家在国有土地上经济价值的体现。它的实质就是地租。
二、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存在地租?
答:在任何社会,只要在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不一致就会产生地租。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因此,就决定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地租,即社会主义地租。
三、社会主义地租如何分类?
答:社会主义地租也分为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与土地位置的优劣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Ⅰ;同一地块上各个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Ⅱ。其中级差地租Ⅰ应全部归于国家,而级差地租Ⅱ在租期内应归属土地使用者,如果在级差地租Ⅱ的形成过程中,国家进行了投资和建设,国家也应该得到一部分,这两者之和就是国有土地收益。
四、国有土地收益如何分类?
答:国有土地收益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费(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三是税(土地税收)、三是金(即土地出让金,包括土地租金和土地收益金)。
五、什么是土地收益金?
答: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而向国家缴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照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增值费。
六、为什么要征收国有土地收益?
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制度逐步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制度转变。实践结果表明,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巩固土地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国有土地收益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作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作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的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八、国有土地收益征收和管理的主体是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23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九、国有土地收益征收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当地城市基准地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目前我市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暂按达市府办[2000]132号文件、达市府发[2001]72号文执行。
根据转让、出租、抵押门市、房屋的地段、面积、楼层不同,所取得的修正系数不同,征收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简单的讲就是地理位置越好、商业价值越大的,征收的标准就越高,具体标准参见达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新的基准地价已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将公布实施。
十、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处罚条款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十一、目前土地收益金如何收取
(1)公有住房(房改房)首次上市的按房屋评估系统价格的1%收取;
(2)安居工程住房按房屋评估系统价格的2%收取;
(3)经济适用住房按房屋评估系统价格的15%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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