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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先看看这些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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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是指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
由于国际货物贸易引起的货款跨境交易金额巨大,业务流程复杂,在国际收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国际结算又经常被称为国际贸易结算。

一、国际结算基本种类
依据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一)贸易结算
因贸易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 ,主要包括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
(二)非贸易结算
由其他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货币收付结算,主要包括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入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二、国际结算业务分类
按照使用结算支付手段的不同,国际结算业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现金/货币结算
原始的为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现在较少采用。
(二)票据结算
支付票据化意指受票人/制票人凭提示票据支持票款给收款人。
(三)凭单结算
国际贸易订立销售合约后,卖方把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收货地,凭借运输商提供的货物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提出货物,贸易结算完成。
(四)电讯结算
电汇、SWIFT电开信用证,电子交单,以及保理业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EDI),都属电讯结算范围。
三、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一般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二)本票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三)支票
支票是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有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四、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一)汇款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方式不仅运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结算,凡属外汇资金的调拨都可采取这种方式。
按照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分为电汇、票汇、信汇。目前实际业务操作中,信汇已经很少使用,主要采用电汇方式,票汇一般用于小额支付。
1、电汇汇款
电汇汇款(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款人(付款人或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Cable)、电传(Telex)、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票汇汇款
票汇汇款(Demand 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信汇汇款
信汇汇款(Mail Transfer,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Mail Transfer Advice,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托收
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出口托收部分是由委托人/出口商出具托收申请书,连同金融和/或商业单据委托出口地托收行代其收取出口货款。托收行接受委托,转委进口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将金融和/或商业单据提示给进口商,当收妥货款后,汇交托收行转交委托人/出口商,完成出口托收业务。进口代收部分是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将金融和/或商业单据提示给付款人/进口商代为索取货款,收妥货款后,汇交托收行转交委托人。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具有不可撤销的特点。
1、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有两件重大事项:保兑与不保兑的性质、信用证的使用方式。
(1)按照保兑性质来分信用证有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①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
是指保兑行在开证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该信用证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保证。受益人交单给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且单证相符,即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此外相同单据交给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且单证相符还构成保兑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这样受益人获得上述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
②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开证行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被一家通知行予以通知,此时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除了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外,对受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与通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内容完全相同。
(2)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按照使用信用证金额的方式(又称结算条件)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①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应立即付款的一种信用证。
②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证。
③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对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一经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就上升到了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
④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按是否限定议付银行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两种。当信用证规定在某一家具体的指定银行办理议付时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当信用证允许某个国家或某个城市内的任何银行办理议付时称为自由议付。
2、特殊的跟单信用证
特殊跟单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带有特殊性能或者具有特殊用途的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采用转让信用证的方式,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给供货商提供付款的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办理交货,为自己节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中间商还可通过改变信用证的单价及总值获取差价,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第一受益人通过替换汇票和商业发票赚取原证与已转让信用证之间的差额。同时通过换单隐去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切断供、求双方的联系,保住商业机密。
(2)背对背信用证
同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也是为了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一种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前提是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可转让,而背对背信用证中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受益人以该证(母证)作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的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商为受益的新证(子证),这张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中间商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货款来支付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垫付的资金,从而无须向实际供货商直接支付货款。比较转让信用证来说,背对背信用证的中间商一是要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担保,交纳保证金或占用信贷额度,同时还要承担一个独立开证人的付款责任和一个独立受益人可能面对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3)款项让渡
UCP600第39条规定: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其可能有权或可能将成为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即不管信用证可否转让都可以办理款项让渡。
款项让渡可以作为融资担保、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保障、让渡给信用证下的实际供货商以降低风险。
(4)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以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及部分预支信用证两种。
全部预支信用证的申请人意欲融资给受益人,在申请开证时就将全部预支款项足额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预支条款,授权议付行任受益人将来的光票(或单据)以及承诺书(承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货物、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予以议付的购买,而将全部信用证金额扣减利息预先垫付给受益人,并收存受益人交来的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妥为保管,以备将来议付货运单据之用。
部分预支信用证是应卖方要求,买方同意卖方利用购买价格的一部分,如一定百分比的金额用于装运前预付,并且还同意这项预支应在已开立信用证内予以规定,预支的金额将在交单时从付给卖方的金额中扣除。
(5)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源于进出口双方签订长期销售合约,均衡地分批装运货物,为节省开证手续费和保证金而开立的信用证,分为按时间循环使用和按金额循环使用两种。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又恢复至原金额仍可议付使用,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照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该证仍恢复到原金额,可供再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6)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自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使用居多。
(7)长期信用证
长期信用证是指在交易中,当付款责任不能很容易确定,并且根据事件的真正性质(例如承受某种保险风险)和责任范围不可能很快计算出金额、数量时,经常要在引起责任的事件之后若干年才能确定支付金额而开立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比传统的商业信用证有效期长,并且只有在到期日之前开证行向受益人发出通知,才能被撤销或修改。
(8)无效信用证
无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中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加列受益人不能控制的条款(如信用证中要求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单据作为交单或付款条件)从而削弱受益人的地位,使付款受阻,削弱信用证的承诺。国际银行界经常劝阻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在信用证内不要加列软条款。
五、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一方未能履约,就会使对方蒙受较大损失。为使双方能放心地达成交易,常常需要由第三者作为担保人,向一方提供另一方履约的保证,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受益人保证对委托人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偿还债务承担责任。银行因为有雄厚的资金和较强的经营能力,常应客户要求,担当这种担保人,银行保函业务因此应运而生。
而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银行业。根据《美国联邦银行法》的规定,在美国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出保函,担保只能由担保公司出具。在银行实务中,常有客户有担保需求,为了满足客户提出的代其担保的要求,美国的商业银行便开立了实际上是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
(一)保函
银行保函按其应用范围可分为出口类保函、进口类保函、对销贸易类保函、其他类保函四种。
1、出口类保函
出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方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出口货物和出口劳务需要而开立的保函。主要以下几种:
(1)承包保函
某些国家进行工程建设多采用招标、承包方式,供应劳务、物料或设备的投标人和中标后的承包人,须向招标人或向工程业主提供各种银行保函,统称为承包保函。
①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在以招标方式成立的工程建造或货物买卖等交易中,银行应投标方的要求向招标方(受益人)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在中标后规定期限内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②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商品供货方或工程承包方的申请,向买方或发包方出具的、保证供货方或工程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③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应供货方或承包方的要求,向买方或发包方出具的、保证供货方或承包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2)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
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就是保证货到发现品质不符、货物短量或伤残时,担保行将卖方预支的保留金退还买方。
(3)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是在供货合同中,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担保行便将保函金额赔付给买方,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4)维修保函
维修保函是指在工程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人又不能维修时,担保行按保函金额赔付业主,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2、进口类保函
进口类保函是指银行应进口方申请而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是为满足进口货物和进口技术需要而开立的保函。
(1)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在交易中,担保行保证卖方交货后,或货到后,或货到经买方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担保行一定支付货款,或买方一定支付货款,如买方不付,担保行代为付款的一种保函。
(2)延期付款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是指针对买方按照合同规定预付卖方一定比例的定金后,对其余部分货款担保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按期支付直至付清全部货款和利息的一种保函。
(3)租赁保函
租赁保函是指银行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如不交付,担保行代为交付的一种保函。
3、对销贸易类保函
把出口与进口连在一起做交易,就是对销贸易。对销贸易类保函就是为对销贸易提供的保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补偿贸易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是指在补偿贸易中,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能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返销出口给供应设备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偿付进口设备的价款,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利息,担保行即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供应设备的一方的保函。
(2)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
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是指在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中,进料方或进件方向供料或供件方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能以该原料或元件加工或装配,并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供料方或供件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价款及附加的利息,担保行便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供料方或供件方。
4、其他类保函
其他类保函包括在一切非贸易性质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银行代债务人向债权开出的各种保函,我国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借款保函
借款保函是指在企业或单位对外借款时,担保行担保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契约规定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担保行即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关税保付保函
关税保付保函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向海关出具的、保证进口商履行关税缴纳义务的书面承诺;二是在国际承包工程或国际展览、展销等活动中,银行向海关出具担保代替押金,并保证如承包商或参展商未将机械或展品运出该国,由担保行支付这笔税金。
(3)账户透支类保函
账户透支类保函是指承包工程公司在外国施工时,常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用于得到当地银行的资金融通,此时一般需要提供银行担保,担保行向当地账户行保证,如该公司未按透支合约规定及时向该行补足透支金额,担保行代其补足。
(4)保释金保函
保释金保函是指当载运货物的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由于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被当地法院下令扣留,须缴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可由船方或运输公司向当地法庭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船方或运输公司不按法庭判决赔偿货主或受损方所受损失,担保行就代其赔偿,当地法庭即以此银行担保代替保释金,将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放行。
(二)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除用于招投标、履约以及一般商业用途外,还广泛地应用于国际企业的资金融通。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将备用信用证分成以下几种:
1、履约备用信用证
履约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合同或保函规定的金额。
2、预付款备用信用证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3、投标备用信用证
投标备用信用证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4、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而开立另外一个单独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书。
5、保险备用信用证
保险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的某一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6、融资备用信用证
融资备用信用证保证付款义务的履行,包括对借款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文件。融资备用信用证广泛用于国际信贷融资安排。境外投资企业可根据所有权安排及其项目运营需要,通过融资备用信用证获得东道国的信贷资金支持。
7、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其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8、商业备用信用证
商业备用信用证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如果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开证人凭受益人提交的与备用信用证条款相符的申明申请人违约的索款证明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等,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
(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1、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关系
(1)相同点
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两者都是以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②在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项下,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除非银行事先发现受益人有明显的欺诈行为。
③在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项下,银行一般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的情况下才对受益人作出赔付。
④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即主要当事人都包括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
(2)不同点
①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及表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而银行保函则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担保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书面索偿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即须付款。
②保函的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未被履行,因此担保银行在确立是否付款时可能被牵扯到商务合同中去,甚至被扯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的争议之中。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论据是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按信用证规定提供的声明或单据,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简而言之,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保函与履约相联系。
2、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1)相同点
①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同属信用证范畴,它们所遵循的国际惯例都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两者均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
②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同属银行信用,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③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均可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④备用信用证采用与跟单信用证相同的做法,如指定人、通知、接受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等。
(2)不同点
①跟单信用证多用于贸易结算货款方面,备用信用证多用于非贸易或贸易上的担保或融资方面。
②跟单信用证规定全套各种单据和装期、交单期、效期;备用信用证规定索款要求、违约声明,只有效期,没有装期和交单期。
③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种类比较复杂;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单据是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种类比较简单。
④跟单信用证适用UCP600的全部内容;备用信用证适用ISP98,也可适用UCP600。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受益人的履约(单证一致),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申请人没有履约(违约)。
3、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1)相同点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都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而开出的,同属于银行信用,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与保函项下处理的都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2)不同点
①从银行付款的角度来说,在银行保函项下,当申请人违约时,担保银行一经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偿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即须付款(除非保函另有规定);而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则凭完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通常包括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付款。
②从银行的责任来说,银行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而在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有第一性的,也有第二性的。在担保的付款类保函项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在担保履约赔偿金的信用类保函项下,银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③ 从使用范围来说,保函既可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又可作为合同的从属文件对商业信用进行补充。而信用证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银行信用,故保函的应用范围比信用证广泛。
④跟单信用证遵循的国际惯例为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银行保函目前尚没有国际公认的准则。
⑤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均为货物价款,而保函项下支付的款项既可以是合同价款,也可以是履约赔偿金或退款。
⑥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有多种形式,根据信用证的性质、种类明确注明,如主动借记、授权借记、向第三家索偿、请其贷记等,而保函项下的索赔只有一种,即担保人见单后根据受益人要求付款。
⑦跟单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可以在受益人所在地、开证行所在地或付款行/承兑行/限制议付行所在地,而保函的到期地点一般均在担保行所在地。
⑧跟单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通常为货运单据以及与其相关的单据,而保函项下的单据既可以是货运单据,又可以是其他证明文件,或受益人出具的书面索偿等。
——本文由某银行贸易金融部张琦编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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