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诈骗行为方式:
其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
其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其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其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其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如伪造单位的印章、印鉴等骗取贷款等)。
以下几种行为方式应当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范围:
1.获得信用贷款之后,恶意地处分(例如大肆挥霍)贷款,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2.获得担保贷款后,未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分业已质押、抵押、担保的财产、有价证券等,导致到期贷款不能偿还的;
3.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投资经营严重亏损等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携带部分贷款潜逃的;
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贷款用途有特别约定,却将贷款用于其他高风险投资领域,导致贷款不能偿还的;
5.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贷款用途没有特别约定,但没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却将贷款使用于走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的。
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经合法手续,擅自挪用或者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库款,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该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